廉政法制
设法培养"自己人" 贪官退休后获刑近8年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09: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赵慧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正处级)。2019年4月,已退休的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收缴违纪所得,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19年11月,赵慧明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万元,上缴国库。面对这样的结局,他悔不当初——

“自从到了建设局后,摊子大了,权力大了,我开始目无集体领导,独断专行,习惯于一个人说了算,听不进批评的声音,容不得不同的意见,错误越犯越严重,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同时,也毁了自己。”

1 任人唯亲,想方设法培养“自己人”

2003年,赵慧明调任下城区建设局局长。此前他已经在艮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和下城区经济贸易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上工作多年,工作经历丰富。

上任之初,赵慧明觉得建设局内部人员“抱团”严重,自己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于是,他通过各种方式培养“自己人”。

一次他生病住院,全局中层干部只有时任城北房管站站长陆善鑫(已另案处理)前去探望。因此陆善鑫被赵慧明认定为“自己人”。为了表示对陆善鑫的信任和看重,赵慧明多次为陆善鑫的违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2006年,陆善鑫找到我,说其弟弟在之前拆迁过程中没有解决住房问题。我让陆善鑫打了报告,在局长会议上研究时先表态,同意予以解决。”在赵慧明的帮助下,陆善鑫借弟弟的名义顺利获取学院路直管公房租赁权,后其外甥通过房改获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2015年该房屋以177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0年,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区建筑业管理站计划招录1名工作人员。“陆善鑫多次为了这个事情来找我。”赵慧明交代说,“后来我就在建管站对外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提出,这个岗位要设置统计管理专业的要求。”在赵慧明的示意下,建管站对外招聘成了“萝卜坑”,陆善鑫的请托人因此获得报名资格并最终被录取。

因为这些事情,赵慧明不仅换来了陆善鑫的“忠心”,还拿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陆善鑫送给赵慧明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为了培植自己的势力,赵慧明把组织纪律和制度抛在一边,提拔对自己“忠心”之人,培养“自己人”,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久而久之,在下属的吹捧之下,他的自我感觉越来越好,为了江湖义气,对亲近之人的请托给予特殊照顾,置纪律于不顾。

2 滥用职权,将公房当成个人自留地

“武林路的营业房谁允许你登报招租的?你问过我吗?”一天早上刚上班,住建局走廊里就响起了赵慧明大声呵斥的声音。被呵斥的是时任住建局党委委员、负责营业房招标的柯尧坤(已另案处理),此时的柯尧坤满脸通红地低着头,不敢吱声。

事情的起因是武林路营业房原承租单位提前退租了,柯尧坤进行了公开登报招租。“不要招标了,这个营业房你看一看租给开服装店的商家。”呵斥后,赵慧明明确指示柯尧坤。

经查,当时武林路营业房年租金最高报价为101万元,而租给赵慧明的朋友前两年租金为每年80万元,第三、四年每年85万元。

“我已经直接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他们如果再跟我说最高报价是多少,就是为难我的意思了。再加上我一贯以来强势的作风,他们也吃不消,不会来跟我说最高报价是多少。之后,就由柯尧坤去操作了。”赵慧明说。

不问最高投标价,不了解承租方缴纳租金情况,仅凭关系就擅自决定承租方,赵慧明完全将公房当成了个人的私产。根据认证结果,仅这一处房产出租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至少74万元。经赵慧明插手被低价出租的公房还有多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赵某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老总,赵慧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企业信誉评分等方面提供了诸多方便和照顾。除了送现金,赵某还以230万元的高价购买了赵慧明的一套房产(市场价179万元),并以装修补偿为名给赵慧明送了10万元现金。

“收这些钱,往往不是具体一个项目,而是和这些人交往时间比较长,我比较放松,自我约束力不强了,已经把他们当朋友了。温水煮青蛙,就放松了警惕,说到底是没有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赵慧明忏悔说。

经查,2000年至2018年,赵慧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8万余元、欧元1.4万元。

3 失察失管,不履行主体责任

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下属只好“绝对服从”;领导干部敷衍塞责,下属就会“见缝插针”。在一人独大的住建系统,由于主体责任悬空,制度规矩成了摆设,一些人在赵慧明潜移默化影响下也开始失去做事的原则和底线。

时任下城区城建基础发展公司总经理张建定(已另案处理)因收受贿赂和贪污被查。柯尧坤借用其妻子的名义,违规入股,代持股份,获得分红。

赵慧明作为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单位组织生活、集体讨论、重大事项申报等各种制度要求、程序都成了“走过场”;对下属失察失管,既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也没有对关键岗位的人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导致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多名领导干部“落马”。

2019年,下城区查处的住房建设系统窝案串案,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涉案人员8名,其中2名正处级领导干部,2名正科级党员干部。

“要忏悔的内容有很多,但我追悔莫及的是平时做起来并不难却没有去做的那件事情。那就是在十年建设局长的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过好‘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看似平常却意义深刻、能救人的组织生活。”赵慧明忏悔说。

量纪量法分析

2018年11月,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赵慧明予以立案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月,经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赵慧明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赵慧明违反政治纪律,以串供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借操办婚宴之机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单位公款存放重大事项,在干部录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及消费卡,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辖区内企业承租商铺并转租、定购房屋并转让购房资格等方式获利。赵慧明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赵慧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将局属房产低价出租给特定关系人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19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赵慧明开除党籍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由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6月,赵慧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下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万元,上缴国库。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张萍 米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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