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动态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三

 发布时间:2017-09-24 10:0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6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名为《李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文书,成为全国首份被公开的留置案件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李某系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今年4月7日被通州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在李某被通州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20天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对涉嫌贪污的杭州某市级机关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某采取了留置措施,成为全国监察留置“第一案”。

  这一系列破冰之举,都源于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1月7日晚,新华社发布的一则消息吸引了无数人的目光: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京晋浙三地探索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回想看到这一“爆炸性”新闻的那一刻,从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到山西省监委的王芳直言当时有点“懵”:“改革的力量是那么势不可挡,让人有些猝不及防。”

  而当平复心情,认真阅读新闻后,这位在检察院工作了20多年的反腐“老兵”确认,“一场深刻改变反腐败体制格局,足以载入史册的重大改革拉开了大幕”。

  根据《试点方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党内监督不断加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却存在盲区,导致‘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旨在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实,在《试点方案》印发以前,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就早已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同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而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党中央更是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部署重点工作时,将“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单独列项,并给出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各有关部门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一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纪亚光表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试点工作蹄疾步稳有序推进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明确,关键就在施工。

  2月3日,春节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古老的三晋大地依然弥漫着浓浓的年味,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却已然忙碌起来。这一天,山西省委在晋城召开了一场特殊的会议——市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吹响了农历新年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号角。

  同一天,在一千多公里之外的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天,浙江省纪委书记和4名副书记分别带队,奔赴各地督查指导市、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京晋浙三地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中央《试点方案》,积极稳妥推动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深入。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均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对机构设立、职能调整和人员配置等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认真解决。各级纪委细致谋划,牢牢抓住转隶这一重点,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截至3月底,山西11个市、119个县(市、区)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以此为标志,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转入抓全面建制、抓规范运行、抓试点目标总体实现的新阶段。

  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并注重强化监委内部的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为监察权有效运行积累了经验。

  比如,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从试点地区监察权的运行看,监察委员会内部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吴建雄表示,这体现了改革试点以依法控权和监督制约为关键的实践探索。

  制度优势初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全国监察留置“第一案”中,被留置对象余某的身份有些特殊——非党员。他或许曾简单地以为,这样的身份让他处于监督的“盲区”,犯了错误也没人管。但身陷囹圄的切身教训使他认识到:在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还有国家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受监督。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京晋浙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运行,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监察”正离自己越来越近。

  “成立监察委员会对我们基层影响很大,对那些曾经游离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之外的一些非党员干部,以后有了更强有力的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声波说。

  改革的威力,远不止于监督范围的全覆盖,更来自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规范高效运行。比如,在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留置一案中,面对案情复杂,取证地域广、调查难度大的困难,山西省监委调动派驻纪检机构等力量,使用9项调查措施,仅用75天时间就查清了郭海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

  “减少了环节、提高了实效。”山西省纪委、省监委相关干部表示,目前来看,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等案件调查时间,相比改革前至少可减少1/3,反腐败的震慑力大大增强。

  “原来有的案件,纪委调查了两个多月,移送后检察院又查两三个月,放在现在只查一遍。”杭州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也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深刻变化,“以前反腐败力量分散,涉及诸多协调和衔接环节,一些工作交叉重复,致使案件查处周期长、执纪执法成本高,而改革后这些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是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也是诸多改革亲历者的共同感受。在他们看来,这一制度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反腐败资源的深度整合,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率提升,更体现在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加强。

  6月2日,浙江省海宁市委书记朱建军,在市监委提交的“拟首次对涉嫌职务犯罪对象实施留置措施的报告”上签字同意后,便陷入了这样的沉思。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朱建军说,各级党委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研究部署,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使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

  改革释放新活力,激发新动力。“改革试点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吴建雄说。(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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