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制
刑法再修改:有利于破解两大突出问题

2023年7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方面的内容。(人民视觉/图)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草案是刑法自1997年颁行以来的第十二个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两个方面的内容。

        这次修改刑法,是立法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所作的又一次重要努力。

从草案内容看,无论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还是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都有利于破解长期制约我国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和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两大突出问题,即反腐败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根深蒂固、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反腐败斗争存在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

        草案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一些亮点引人注目。

        其一,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坚决从严惩治行贿,是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遏制腐败增量的内在要求。为此,草案全方位提高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等重点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行贿情形,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从严惩处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分别增加了针对这三罪各自情节加重犯的一档刑罚,使得单位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力度大大提高;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起刑点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3年,刑罚(主刑)档次由原来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正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而与受贿罪的刑罚档次有机衔接,充分体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

        其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必要严肃惩治。为此,草案分别在《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各增设一款,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腐败行为规定为犯罪。申言之,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以及民营企业人员实施为亲友非法牟利或者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实施同类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处罚。草案增加的这三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损企肥私”型腐败犯罪,连同刑法已经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相关罪名,积极回应了企业家关切,共同构筑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固刑事法治防线。

        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更是要求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次修改刑法的另一重大考量,则是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将关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故意背信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损企肥私”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进一步严密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刑事规制的法网。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草案一旦经法定程序通过生效,推动其落到实处、把良法变成善治则是重中之重。

        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这次草案对刑法的修改完善,虽然有力增强了刑法的适应性、时代性、科学性,但其只是为新时代完善反腐败刑事法治、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迈出的重要一步,既非终点亦非全部。

        推动实现包括行贿犯罪在内的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筑牢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根基,终归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要采取全周期管理的方式,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不断提升治理腐败问题、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综合效能。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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