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之窗
党员干部主动担当才能无惧问责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6日09:2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日前,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纪委对河口县副县长刘旭勇默许该县财政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送节日礼金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查明其存在默许下属顶风违纪的行为,没有落实好管党治党责任,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据查,2015年中秋节前夕,河口县财政局长来到刘旭勇办公室,汇报准备借中秋节之机到州财政局对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慰问”。刘旭勇知道这样的“慰问”是违纪行为,为了逃避责任,他采取了“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态度: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财政局长对刘旭勇的默许自然“心领神会”,实际送出7份礼金共计1.1万元。

  这则案例从表面看,刘旭勇似与顶风违纪行为无关,但他在明知下属要违纪的情况下却没有出面阻止,是典型的“不担当”行为。前不久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明确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问责情形。如此看来,有点“冤”的刘旭勇其实不冤。在被纪委调查后,他自己也承认确当承担责任。

  “‘为官避事平生耻’。担当大小,体现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担当。党员干部当以刘旭勇案为戒,只有主动担当,才能无惧问责。

  主动担当,意味着党员领导干部须改变原先“好好先生”、怕得罪人的心态,不能再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要敢于制止和批评错误行为,敢于较真碰硬,尽量把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设想一下,如果财政局长在向刘旭勇汇报时,他能斩钉截铁地予以制止,完全可以避免一起违纪案件的发生,不至于“因小失大”。

  主动担当,意味着党员领导干部需未雨绸缪,在工作中主动发现问题和隐患,防患于未然,避免“出了问题再去补救”的老戏反复上演。曾听闻这样一个故事:甲、乙两县,甲县县长勤治水利,乙县县长疏于防范。洪水至,甲县无事,乙县泽国,乙县县长月余亲躬灾区抗洪。年终,甲县县长未获提拔,乙县县长因抗洪有功获奖升职。毋庸置疑,故事透露的导向显然错误。事实上,如果乙县县长真是像故事所说的那样因不修水利导致洪灾泛滥,那他首先就该被问责,其抗洪中的“突出”表现顶多算是“将功赎罪”“亡羊补牢”;而甲县县长才是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避免了灾害的发生,堪称“主动担当”,值得褒奖。

  主动担当,还意味着党员领导干部学会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中积极作为,使所在部门或地区的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之弦越绷越紧,于是,有的干部抱着“不干事就不出事”的心理,生怕在工作中一旦创新就会出错,怕担责而不愿主动作为。如果一味“看铺子”“守摊子”,跟不上迅疾变化的新形势,解决不了群众的急难险事,这样的干部同样不合格,也注定被淘汰。

  有权必有责,担当方尽责。诚如总书记所强调的,“‘疾风识劲草,烈火见真金。’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我们的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这样才能经受住疾风与烈火的考验,不负信任、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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