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案件
北京海淀区委宣传部原副部长魏怀中受贿138万元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09:30    来源:北京晚报

  海淀区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魏怀中分管文化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3家公司提供帮助,使3家公司在3年内获得海淀区政府的专项资金395万元,为此,魏怀中收受这3家公司老板何某138万元好处费。记者8日上午获悉,四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怀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魏怀中今年53岁。据检方指控,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魏怀中担任海淀区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分管文化工作。在这期间,魏怀中利用其分管“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何某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的4个文化创意项目申请“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使这3个公司获得海淀区政府专项资金拨款共计395万元。

  2012年4月24日,魏怀中通过其妻嫂刘某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与何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虚假商业合同的方式,收受何某以公司转账的方式给予的138万元,上述款项至案发时在刘某处保管。经有关机关工作,被告人魏怀中于2015年4月29日到案,并于2015年5月5日通过刘某上缴全部赃款。

  在法庭审理中,魏怀中对检方指控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悔罪。

  魏怀中的辩护人认为,行贿款中缴纳的税费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魏怀中对受贿钱款的控制意愿不明显,曾与何某谈过归还钱款,主观恶性较小;具有退赃情节;在第一次调查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诚恳、真诚悔罪;魏怀中为行贿人谋取的是合法正当的利益,没有造成国家任何损失;虽然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尚存良知,较易改造。因此请求对魏怀中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怀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魏怀中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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