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之窗
贪官忏悔:当时我已利欲熏心 不管大钱小钱见钱就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2日08:19   来源:检察日报

       忏悔人:韩正俭

  ●原任职务: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副调研员

  ●涉案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2015年2月16日,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罪事实:2004年至2009年,韩正俭任原玉门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97万余元、受贿15万元、挪用公款15万元。

  1987年,我转业到税务机关工作。2003年,我被任命为玉门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作为单位“一把手”,人、财、物自己说了算,大小事自己点头才能办,慢慢地,刚愎自用的情绪逐渐滋生。就在这个时候,老乡的出现给了我“惊喜”。玉门市国税局有两个姓卢的,他们都是我的同乡。知道我是老乡后,他俩经常找我请示汇报、沟通感情。接触的时间长了,我觉得两个小老乡可靠、可信、可用。在这种意识支配下,我们有意无意地形成了一个“老乡联盟”。我任局长一年多以后,将二卢分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和城区分局局长。联盟形成后,我将单位历年设置的“小金库”进行了清理,将违法设立的账外资金账户交给身为办公室主任的老乡管理,将存款账户设立在身为城区分局局长的老乡的妻子所在的信用社,形成一个老乡管账、一个老乡管钱,自认为密不透风而又相互监督的“老乡财务”。从此,我用钱从不担心无处去拿,也不担心被外人知晓。就这样,我的贪欲在“老乡财务”的支撑下越来越大。2004年至2009年短短6年时间,我从“老乡财务”中提现83万余元,其中10万元“赠”给了他俩,一方面是为了笼络人心,另一方面是堵住他们的嘴。

  石油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而且税收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我觉得可以利用管理国企税收的职务便利捞些油水。玉门一家大型国企的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杨某(另案处理)也是我的老乡,而且分管财务,于是我俩逐渐打得火热。2004年11月,我和杨某商议以给国税局修建办公大楼的赞助费为由,由杨某从所在国企向我局拨付现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现金作为杨某的提成,100万元由我自行支配。

  承建局机关办公楼的某建筑公司老总,为了在工程款拨付中得到照顾,也多次向我“表示”,当时的我已经利欲熏心,不管大钱小钱,见钱就收,全然没有了为官的操守和底线。戴上手铐的那一刻我才猛然醒悟,可我已经回不了头了。教训是惨痛的,体会是刻骨的。请大家以我为鉴,珍惜现在拥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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