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制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探索意义

史洪举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称,经过修改完善后,今年他将会继续向大会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与此同时,针对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朱征夫建议,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

所谓前科,主要指犯罪前科,即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也无法从事某些职业,其直系近亲属也将受到牵连,无法从事某些职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推进,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和探索价值。

现行刑法设置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现实生活中,有前科者不仅应报告前科,相关部门还可以查询入职人员以及其父母的犯罪记录。如人们在入伍以及入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时,应提供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甚至应提供父母等近亲属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即民间所言的“前科影响三代人”说法。

该制度的设立有助于预防犯罪,减少部分行业的风险,也让更多人深刻认识到犯罪的沉痛代价,进而远离违法犯罪。譬如,有研究表明,有性侵害儿童前科劣迹者再犯的比例相对较高,那么,为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非常有必要限制有此类前科者从事教师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刑法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和侦查手段的提升,轻罪入刑的立法逐渐完善,有一些人员因“轻罪”受到刑事处罚。如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呈高发趋势,据报道,自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另外,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已成为第三大罪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被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一些人犯罪可能只是一时冲动,且所犯罪行相对较轻,还有一些过失犯罪者也是无心之过。如犯“帮信罪”的大学生,因为涉世未深,可能只是轻信他人而出借银行卡或者帮助他人转账便触犯了“帮信罪”。这些人被判处刑罚后,已经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在此类人员服刑完毕较长时间内,依然被贴上“罪犯标签”,与文明司法理念和现代社会法治理念未必相符。

过于严苛的就业限制将让这些人失去平等的就业权,心理上产生负担,很难顺利融入社会。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指曾受过轻罪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封存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刑法不应是呆板冷冰的,而应是有温度的。探索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而言,不妨先行尝试探索对于轻型犯罪或过失犯罪者,在其服刑完毕,消除危害后果一定期限后,没有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封存其前科,避免本人和后代在就业时受到限制。有效消除社会对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歧视与偏见,使他们能够感受到现代司法制度的文明与理性。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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