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观察
大力铲除国家考试作弊“利益链”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08: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链。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强化培训机构治理,实行大学“严进严出”培养机制,从多方面切断国家考试作弊的利益链,减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维护考试公平。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报道见A8版)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后,每年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仍然有人以身试法,如2016年12月,章某某等6人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某全国性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后章某某等6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此次两高对“情节严重”做出司法解释,把只要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一律归为“情节严重”,是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在这四类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对照两高的《解释》,北京章某某等人组织作弊案,就须按“情节严重”追责,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最低只领刑1年8个月。

  将考试作弊入刑并严厉打击,是依法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公信,还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链。

  一条利益链是培训机构利益链。切断这条利益链,需要在按照《刑法》追究组织作弊者刑责的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涉嫌组织作弊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业者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再进入教育培训行业。近年来的组织作弊案,往往都有培训机构从业者的身影。如上述北京章某某等人组织作弊案,主要涉案者就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有一家自己的教育科技公司,平时常遇到学员询问“是否保过”,然后看到“商机”。

  有的培训机构负责人在被曝出涉及作弊案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把这作为招揽生源的卖点,宣传可以“搞定”“保过”。如果涉案人员只是被追究刑责,而不被禁止从业,他们受到的惩戒和影响就是很有限的,坐几年牢出来后,还可以在培训机构里继续做“贡献”。我国治理培训机构已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应当把培训机构涉嫌作弊的违规经营行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重操旧业。

  如果考生有诚信意识,应该自动远离有作弊污点的培训机构,但现实中一些考生却偏偏追捧这样的机构,相信他们“有本事”,能搞到“内部信息”。一名平时学业成绩不佳的学生,如果作弊成功获得高分,不出意外将被录取,加之我国大学的淘汰率不高,一名学生只要被大学录取,顺利获得文凭的概率很高,再在“学历社会”以学历评价人才的环境中如鱼得水。这就形成了考试作弊的另一条利益链——作弊成功=录取成功=获得学历。

  近年来,教育部要求大学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严要求学生,一些大学开始集体退学不合格学生或清退超期研究生。但总体而言,因学业不合格而被退学、清退的学生比例还很低,不利于从源头切断“作弊成功=录取成功=获得学历”利益链。

  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强化培训机构治理,实行大学“严进严出”培养机制,从多方面切断国家考试作弊的利益链,减少作弊的“收益”,有力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维护考试公平。

(责编:董晓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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