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执行难让职工津贴法规失去生命力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08:28  来源:法制日报
  当某些法规执行的经济成本或其他成本过高,且这种成本维权者普遍不能承受之时,这些法规就已经失去了应有的生命力,既不能规范某种社会行为,也无法约束某些社会行为。

  在不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相差悬殊。而津贴更是如此,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可以足额领到津贴,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却拿不到津贴。这些津贴在现实层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难,有的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权益”(10月11日《工人日报》)。

  部分津贴存在不同程度的落地难问题早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例如,每年盛夏时节,高温津贴落地难的话题总会成为舆论热议的对象,新闻媒体年年关注,舆论也是年年呼吁,但是这一问题涛声依旧。尽管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机构都不乏各类津贴的法规,并且这些法规看起来也很美,但始终无法被执行到位,究其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职工不知晓可以享受津贴,另一方面则是职工担心其要求用人单位发放津贴后被报复甚至失业而选择沉默。而由于有些季节性津贴、临时性津贴具有偶然性强、额度普遍较低等特征,因此很多职工不愿意因为这点钱给用人单位找不痛快,毕竟弄不好就会因小失大。

  很多职工也知道用人单位不依法及时足额发放津贴,可以依法维权,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津贴、补贴发放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设身处地地站在职工的角度考虑,为某些微不足道的津贴如此兴师动众的维权根本就不现实。例如,上海市的法规就规定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城市的上海,其法定的夜餐费甚至连像样的方便面都买不到,任何维权索要夜餐费的行为都注定是“赔本的买卖”。当维权成本远远高于维权收益时,所谓的立法规定也只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甚至就是个笑话。

  当某些法规执行的经济成本或其他成本过高,且这种成本维权者普遍不能承受之时,这些法规就已经失去了应有的生命力,既不能规范某种社会行为,也无法约束某些社会行为。部分津贴落地难的根本原因就是关于津贴的相关立法已经失去生命力,其存在的价值仅仅是看起来很美,职工自身都不愿意主动维权,沦为“纸上权益”自然无可避免。

  既然有些关于职工津贴的法规已经失去生命力,严重缺乏执行的可能性,那不如尽早修改或直接废除。当然,津贴相关法规也不是一废了之,而是要让津贴制度的初衷以更具有执行力的方式或更恰当的名义让职工受惠。首先,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将津贴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对于某些岗位直接提高其最低工资水平,不再将津贴单独划出来。其次,津贴标准明显过低的地区,应该及时修改津贴的标准,标准的设定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当地消费水平,并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来设置相应标准。最后,立法降低职工维权成本,主要是简化维权的程序,强化对职工维权方法的指导,还要建立严格的维权人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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